交換所有權移轉

一、說明:

  所有權人約定以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相互交換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於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移轉登記。

(一)交換登記應於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至二十倍。

(二)土地移轉應先向所轄稅捐分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建物移轉應先向建物所轄稅捐分處申報契稅。

二、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備   註
土地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申請人可至網站下載使用或向地政事務所服務台洽取。
交換契約書正、副本 自行檢附
  1. 使用公定契約書(用紙可至網站下載使用或向地政事務所服務台洽取)
  2. 契約書正本應按交換價值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3. 交換前後標示應填寫在同一份契約書上。
申請人身分證明:
  1. 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表人資格證明或公司成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抄錄本及其影本
  3. 護照
  4. 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書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5.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6. 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1. 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分證影本自行影印
  2. 法人向其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
  3. 華僑向僑委會或僑居地使領館
  1. 第1項文件由自然人檢附;第2項文件由法人檢附;
  2. 第3項由外國人檢附;第4項由旅外僑民檢附;第5項由大陸地區人民檢附;第6項由香港、澳門居民檢附。
  3. 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須加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明。
  4. 上列影本請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5. 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請人自行切結在台通訊住址。
  6. 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權書辦理者,仍須檢附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7.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抄錄本、應簽註:「本登記事項表現仍為有效資料,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8.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應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國宅單位同意移轉文件 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住宅管理科  
印鑑證明
  1. 自然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2. 法人向其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
  3. 華僑向僑委會申請
  1. 申請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
  2. 申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須加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印鑑證明。
  3. 契約書經公證或監護者免附。
  4. 法人應提出法人及其代表人之印鑑證明或以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影本或抄錄本代替。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領受對價或補償收據或已提存之證明文件 自行檢附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有對價或補償者檢附。
各項繳稅收據
  1. 稅捐分處
  2. 國稅局
  1. 土地移轉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2. 建物移轉應申報契稅。
  3. 交換前後有差額未補償,或有差額且交換人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情形者,應申報贈與稅。
  4. 增值稅單、契稅單應經稅捐機關查註「查無欠繳地價稅、工程受益費」「查無欠繳房屋稅費」戳記。
委託書 自行檢附
  1. 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而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 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連同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繳納規費及申請收件取得案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後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移送登記繕狀。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或代理人持案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四)作業流程:1.收件 → 2.計收費 → 3.初審 → 4.複審核定 → 5.配件 → 6.登錄 → 7.校對 → 8.列印書狀 → 9.用印 → 10.拆、發件

附註:
(一)本申請須知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二)非地政士辦理案件請分別切結:
  1. 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
  2. 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
瀏覽人數:54341人 更新日期:201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