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或和解、調解不動產登記

應備文件
  1. 登記申請書及清冊。
  2. 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調解筆錄。
  3.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4. 增值稅及契稅繳納收據及證明。
  5.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及承諾書(土地為耕地時需附)。
  6. 領受對價或對待給付之證明文件(對待給付判決時需附)。
  7.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處理時限 五天
備註  
T140-CK2-C13
瀏覽人數:50203人 更新日期:201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