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異動即時通

一、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適用範圍:
(一)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
(二)於同一登記機關轄區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
(三)申請本服務並已生效後,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有申請買賣、拍賣、贈與、配偶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及和解移轉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
(四)申請本服務並已生效後,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有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
二、申請方式及資格:
(一)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
(二)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被授權人之授權證明文件,須依法公證或認證;如在國外作成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申請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應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由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申請者,應另檢附法定代理證明文件,或前點第二項規定文件正、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影本附案存檔。
(五)自然人或法人於網路申請者,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之。
(六)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者,仍應檢附第一款申請書。
四、申請作業及處理程序:
(一)臨櫃申請:
1.由任一登記機關受理申請。
2.申請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登記機關管轄者,申請書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
(二)網路申請:登入數位櫃臺,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
1.申請書所蓋用印章(或簽名),與申請土地登記之印章(或簽名)相同者,免再核對申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身分。
2.申請服務之範圍限為該登記案件內土地及建物所在之登記機關轄區。
(四)申請人應選擇手機簡訊、電子郵件通知或二者併行通知方式。
(五)如欲終止本服務、變更通知方式或資料者,應申請終止服務或資料變更。
五、申請人已死亡者,登記機關得逕行終止本服務。
免責聲明:
一、本服務純屬便民措施,運用自動化系統發送登記案件訊息,內容僅供參考,若因系統異常無法順利通知,敬請見諒。本服務不影響登記之法律效力,如有登記案件之相關疑義,請逕洽管轄之地政事務所諮詢。
二、本服務之作業程序及項目如有異動,將公布於內政部(地政司)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網頁,不另行通知。
三、本服務如因網路中斷或系統故障等現象,造成申請人使用上的不便、資料喪失、錯誤或其他損失等情形,對於申請人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網路申辦網址https://dc.land.moi.gov.tw

地籍異動即時通申請表

瀏覽人數:52791人 更新日期: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