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新建或舊有合法建築改良物,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由建物權利人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登記,經審核相符公告十五天,期滿無人異議後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 文件來源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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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申請書 | 自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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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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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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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成果圖 | 地政事務所 |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申請建物測量,以取得本項證件。 |
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 自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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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 | 自行檢附 | 區分建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於申請書適當欄註明。 |
產權分配協議書 | 自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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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證明文件 | 自行檢附 |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委託書 | 自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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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連同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繳納規費及申請收件取得案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如需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即予以公告15天。
(三)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則予以登記繕狀;公告期間如有人提出異議者,依土地法第59條規定辦理。
(四)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持憑案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建物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五)作業流程: 1.收件 → 2.計收費 → 3.初審 → 4.複審 → 5.秘書核定 → 6.公告 → 7.配件 → 8.登錄 → 9.校對 → 10.列印書狀 → 11.用印 → 12拆、發件
附註: (一)本申請須知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二)非地政士辦理案件請分別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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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科室:第一課 瀏覽人數:69336人 更新日期:201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