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說明:

  新建或舊有合法建築改良物,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由建物權利人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登記,經審核相符公告十五天,期滿無人異議後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備   註
土地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1. 申請人可至網站下載使用或向地政事務所服務台洽取。
  2. 同一建物之權利人為二人以上者須另檢附持分分配協議書。
建物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1. 建築管理機關
  2. 其他有關機關
  1.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如建物與基地同屬一人所有者,應提出建築主管機關或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籍證明、水電費之憑證,或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或門牌編訂證明。
  2. 實施建築管理以後建造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
申請人身分證明:
  1. 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表人資格證明或公司成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抄錄本及其影本
  3. 護照
  4. 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書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5.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6. 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1. 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分證影本自行影印
  2. 法人向其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
  3. 華僑向僑委會或僑居地使領館
  1. 第1項文件由自然人檢附;第2項文件由法人檢附;
  2. 第3項由外國人檢附;第4項由旅外僑民檢附;第5項由大陸地區人民檢附;第6項由香港、澳門居民檢附。
  3. 申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須加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明。
  4. 上列影本請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5. 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請人自行切結在台通訊住址。
  6. 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權書辦理者,仍須檢附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7.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抄錄本、應簽註:「本登記事項表現仍為有效資料,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8.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應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建物測量成果圖 地政事務所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申請建物測量,以取得本項證件。
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自行檢附
  1. 基地與建物同為一人所有(持分比例或相同者亦同),或建物有使用執照時免附。
  2. 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且未設有地上權或典權,附基地租賃契約書或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
  3. 區分建物應註明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
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 自行檢附 區分建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於申請書適當欄註明。
產權分配協議書 自行檢附
  1. 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或位置者,應附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2. 共同使用部分協議產權,應填列各區分建物分擔持分。
權利證明文件 自行檢附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委託書 自行檢附
  1. 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而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 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連同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繳納規費及申請收件取得案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如需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即予以公告15天。

(三)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則予以登記繕狀;公告期間如有人提出異議者,依土地法第59條規定辦理。

(四)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持憑案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建物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五)作業流程: 1.收件 → 2.計收費 → 3.初審 → 4.複審 → 5.秘書核定 → 6.公告 → 7.配件 → 8.登錄 → 9.校對 → 10.列印書狀 → 11.用印 → 12拆、發件

附註:
(一)本申請須知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二)非地政士辦理案件請分別切結:
  1. 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
  2. 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
瀏覽人數:53384人 更新日期:201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