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1) 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正本及影本,正本於查驗後退回)。 (2) 實施建築管理前,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公所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訂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 4、繳納水電費憑證。 三﹑協議書(依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無法認定建物所有權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需附)。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五、基地使用權證明文件﹙無使用執照之建物及基地與建物非屬同一人所有者需附﹚。 六、歷次移轉證明(申請人非起造人時需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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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時限 | 三天 |
備註 | 以排定實施測量日起算處理期限。 |
發布科室:第一課 瀏覽人數:64311人 更新日期:201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