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門牌變更登記

應備文件
  1. 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 建物門牌整編證明或有門牌變更計事之證明文件。
  3. 建物所有權狀。
  4.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5.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處理時限 一天
備註 簡易登記案件單一窗口作業(限於門牌整編者)為一小時
瀏覽人數:67273人 更新日期:201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