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分割繼承

土地/建築改良物 繼承/分割繼承登記申請須知

一、說明: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辦竣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後,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向地政事務所申辦之移轉登記。

(一)繼承登記須於繼承事實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至二十倍。

(二)繼承登記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二、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備   註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自行檢附 申請人可至網站下載使用或向地政事務所服務台洽取。
戶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 被繼承人本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自行檢附 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繼承權拋棄書或法院核准備查文件 自行檢附
  1. 合法繼承人中有人拋棄其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97年1月2日以前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2. 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核准備查之證明文件。
印鑑證明
  1. 戶政事務所
  2. 華僑向僑委會申請
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法院核准備查文件者免附)或遺產分割時檢附之。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 自行檢附
  1. 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檢附之。
  2. 分割協議書正本須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權利價值總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
  1.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應經所轄稅捐分處查註「查無欠繳地價稅費」「查無欠繳房屋費」戳記。
  2. 繼承開始在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所發生之繼承得免附,惟應查註無欠稅。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自行檢附 書狀遺失或部分繼承人故意刁難,未能檢附,得由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遺囑 自行檢附 遺囑繼承登記時須檢附。
委託書 自行檢附
  1. 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而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 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後,連同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繳納登記規費及申請收件取得案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如需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移送登記繕狀。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持憑案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四)作業流程: 1.收件 → 2.計收費 → 3.初審 → (4.複審) → 5.課長核定 → 6.配件 → 7.登錄 → 8.校對 → 9.列印書狀 → 10.用印 → 11拆、發件

附註:
(一)本申請須知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二)非地政士辦理案件請分別切結:
  1. 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
  2. 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
瀏覽人數:58386人 更新日期:201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