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所有權移轉
一、說明:
凡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經法院執行拍賣,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一個月內應由拍定人檢齊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建物拍賣移轉時,應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二、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 文件來源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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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申請書 | 自行檢附 | 申請人可至網站下載使用或向地政事務所服務台洽取。 |
不動產權利移權證明書 | 法院 | 應由稅捐稽徵機關查註「查無欠繳工程受益費」截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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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繳稅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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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繳納契稅。 |
委託書 | 自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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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連同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繳納規費及申請收 件取得案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後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移送登記繕狀。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或代理人持案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四)作業流程: 1.收件 → 2.計收費 → 3.初審 → 4.複審核定 → 5.配件 → 6.登錄 → 7.校對 → 8.列印書狀 → 9.用印 → 10拆、發件
附註: (一)本申請須知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二)非地政士辦理案件請分別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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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62866人 更新日期:201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