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合併暨標示變更登記

應備文件
  1. 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 全部所有權人協議書(所有權人不同時)。
  3. 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平面圖。
  4. 建物所有權狀。
  5. 所有權人身分證明。
  6. 抵押權人之同意書(設有他項權利登記時需附)。 
處理時限 四天
備註
  1. 其中一天為登記期限。
  2. 以排定實施測量日起算處理期限。
瀏覽人數:46817人 更新日期:201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