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所有權移轉
一、說明:
所有權人約定以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相互交換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於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移轉登記。(一)交換登記應於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至二十倍。
(二)土地移轉應先向所轄稅捐分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建物移轉應先向建物所轄稅捐分處申報契稅。
二、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 文件來源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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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申請書 | 自行檢附 | 申請人可至網站下載使用或向地政事務所服務台洽取。 |
交換契約書正、副本 | 自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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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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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單位同意移轉文件 | 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住宅管理科 | |
印鑑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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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 自行檢附 | |
領受對價或補償收據或已提存之證明文件 | 自行檢附 |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有對價或補償者檢附。 |
各項繳稅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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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 自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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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連同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繳納規費及申請收件取得案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後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移送登記繕狀。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或代理人持案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四)作業流程:1.收件 → 2.計收費 → 3.初審 → 4.複審核定 → 5.配件 → 6.登錄 → 7.校對 → 8.列印書狀 → 9.用印 → 10.拆、發件
附註: (一)本申請須知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二)非地政士辦理案件請分別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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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67987人 更新日期:201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