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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信日期: |
2016-11-23 |
寄信者: |
馬橘* |
| 寄信標題: |
案號為:1611140001 |
| 寄信內容: |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受理通知編號:20161121011
台中市擴大都市計劃第一期公共設施預定地分割測量原圖「台中市北屯區
陳平段八十二幅之內第二○號(六之三)、檔號800051,陳平段八十二幅之
內第三○號(十一之二)、檔號800060,臺灣省地政局測量總隊民國66年3
月完成」影本[詳: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函民國100.10.17日中正地所二
字第1000012335號、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函民國102.03.12日中正地所
二字第1020002588號(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02.03.05日中市地測二字第
1020007723號函轉內政部民國102.02.23日台內地字第1020110216號函暨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民國102.03.04日測籍字第1020600125號;附本:臺
中市政府地政局、內政部、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函民
國102.08.08日中市地測所二字第1020030396號、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
函民國103.03.21日中正地所二字第1030003349號、民國103.03.28日中正
地所二字第1030003334號、民國104.11.30日中正地所二字第1040012322
號],揭發:類同「監察院民國99.08.04日審議公告糾正案件案號:099內
正0030」案例;
一、臺灣省地政局測量總隊辦理測量「民國66年3月3日台中市北屯區地
籍調查表四張犁段481地號、陳平里重編地號731號」失誤,遺漏測
繪標示[「固有既存水溝:明溝跨距4公尺、帶狀綿延長約50公尺以
上」坵塊及該「固有既存水溝坵塊其西北方位外地上建築物」坵塊]位
置、形狀、面積;肇致:
1.台中市北屯區陳平段731等地號土地民國66年重測前、後地籍圖位置
、形狀、面積」嚴重不符;
2.臺中市土地登記簿台中市北屯區陳平段731等地號民國66.08.20日「
徑為重測」登記面積至少縮減3930平方公尺[民國66年臺灣省地政局
測量總隊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測前7323)減(重測後3393)=面積縮減
3930平方公尺];
3.「台中市北屯區陳平段731地號土地」民國66年地籍圖重測後遺失[
「固有既存水溝:明溝跨距4公尺、帶狀綿延長約50公尺以上」坵塊
及該固有既存水溝坵塊其西北方位外」坵塊];
4.民國66年地籍圖重測前台中市北 屯區四張犁段481地號、陳平里重
編731地號,地目「水」,民國66年臺灣省地政局測量總隊辦理地籍
圖重測挪移原始[「固有既存水溝:明溝跨距4公尺、帶狀綿延長約50
公尺以上」坵塊及該「固有既存水溝坵塊其西北方位外」坵塊],進入
相鄰[「台中市北屯區陳平段1166等地號,地目「建」土地坵塊]。
[詳:1.臺中市土地登記簿台中市北屯區四張犁段481地號、陳平里重
編731地號;2.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民國65.12.10日13600321號地
籍圖重測委託書;3.臺中市土地登記簿台中市北屯區陳平段731地號
、重測前四張犁段481地號;4.臺中市土地登記簿台中市北屯區四張
犁段480地號、陳平里重編1166地號;5.臺中市土地登記簿台中市北
屯區陳平段1166地號;6.民國66年重測前台中市北屯區四張犁段4
80地號土地地籍圖;7.民國66年重測後台中市北屯區陳平段1166等
地號土地地籍圖;8.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函民國102.08.22日測籍字第
1020004052號(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民國102.07.24日鑑測、民國102.
08.20日補充鑑定圖;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函民國104.01.19日測籍字
第1040600038號(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民國103.12.19日鑑測、民國
104.01.07日補充鑑定圖(三))…]
二、臺灣省地政局測量總隊辦理測量「民國65年12月8日台中市北屯區
地籍調查表四張犁段480地號、陳平里重編地號1166號」失誤,挪移
原始[台中市北屯區四張犁段481地號(地目「水」)內東南方位之「固
有既存水溝:明溝跨距4公尺、帶狀綿延長約50公尺以上」坵塊及該
「固有既存水溝坵塊其西北方位外水利地」坵塊],進入相鄰[「台中
市北屯區陳平段1166等地號,地目「建」坵塊]西北方位之範圍內[詳
前: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函民國102.08.22日測籍字第1020004052號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民國102.07.24日鑑測、民國102.08.20日補充鑑
定圖;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函民國104.01.19日測籍字第1040600038
號(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民國103.12.19日鑑測、民國104.01.07日補充
鑑定圖(三))…等],肇致:
1.「民國66年重測後台中市北屯區陳平段1166等地號土地地籍圖位置
、形狀、面積,水溝」嚴重不符「民國65.12.08日台中市政府北屯區
地籍調查表四張犁段480地號、陳平里重編地號1166號」實地調查情
形之「水溝,指界、界標、經界:參照舊地籍圖」;
2.「民國66年重測後台中市北屯區陳平段1166等地號土地地籍圖位置
、形狀、面積,水溝」嚴重不符「民國66年重測前台中市北屯區四張
犁段480地號土地地籍圖」;
3.○1「民國65.12.08日台中市政府北屯區地籍調查表四張犁段480地號
」○2「民國66年重測前北屯區四張犁段480地號地籍圖」],「○1、○2
登記簿原載登記面積6394平方公尺」;民國66年重測後登記面積67
03平方公尺,重測後溢增面積6703-6394=309平方公尺;
4.臺中市土地登記簿北屯區陳平段1166地號民國67年7月7日「重測
」登記,失察「北屯區陳平段1166地號土地」坵塊範圍內:溢增[「固
有既存水溝:明溝跨距4公尺、帶狀綿延長約50公尺以上」坵塊及該
「固有既存水溝坵塊其西北方位外地上建築物」坵塊]位置、形狀、面
積(溢增309平方公尺)、水溝嚴重不符登記實況;「民國66年重測前
台中市北屯區四張犁段480地號土地地籍圖」坵塊範圍內不存在「固
有既存水溝:明溝跨距約4公尺、帶狀綿延長約50公尺以上」坵塊[
即不應該存在「民國65.12.08日台中市北屯區地籍調查四張犁段(全
段)地號(及鄰近四張犁段481地號地號)」時期的地目等則之劃分:「
水」、「溝」、「堤」、「雜」坵塊],顯然「民國66年重測後台中市
北屯區陳平段1166地號土地地籍圖」坵塊範圍內不應該存在[地目等
則之劃分:[「水」、「溝」、「堤」、「雜」坵塊],即「民國66年重
測後台中市北屯區陳平段1166地號土地地籍圖」坵塊範圍內不應該存
在[「固有既存水溝:明溝跨距約4公尺、帶狀綿延長約50公尺以上」
坵塊及該「固有既存水溝坵塊其西北方位外地上建築物」坵塊]位置、
形狀、面積。
5.臺中市土地登記簿北屯區陳平段1166地號土地民國67年7月8日「
逕為分割」登記失誤,失察「逕為分割」民國65.12.08日台中市北屯
區地籍調查四張犁段(全段)地號(及鄰近地號)」時期的地目等則之劃
分:「水」、「溝」、「堤」、「雜」,「固有既存水溝」土地坵塊。
6.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民國102.07.24日現場勘驗鑑測,配合臺中市中正
地政事務所隱匿{土地所有權人台糖公司主導誘使[中正地政事務所10
2.03.25日違法辦理中市北屯區陳平段1166 -1、1166地號土地分割複
丈,中正地政事務所102.04.11日違法辦理中市北屯區陳平段1166-1、
1166地號土地分割登記,1166-1地號分割增加1166-11地號;1166地
號分割增加1166-9、1166-10地號(增加地目:建,1166-11、1166-10、
1166-12、1166-9四筆地號土地)],其中「陳平段1166-11(163平方公
尺)、1166-10(146平方公尺)」兩筆地號土地(合計309平方公尺:大
部分為水溝之流水道)」;「水溝之流水道」嚴重不符「民國65.12.08
日台中市政府北屯區地籍調查表四張犁段480地號、陳平里重編地號
1166號」實地調查情形之「水溝,指界、界標、經界:參照舊地籍圖」
實況;中正地政事務所102.03.25日分割複丈,複丈結果通知書隱匿「
複丈標的:早已固有既存地上建物,且非屬土地所有權人台糖公司所
有,早已固有既存水溝」;中正地政事務所102.04.11日「核可分割」
登記「民國65.12.08日台中市北屯區地籍調查四張犁段(全段)地號(及
鄰近地號)」時期的地目等則之劃分:「水」、「溝」、「堤」、「雜」,
「固有既存水溝」;}。
三、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張天爵技士民國103.12.19日於鑑測現場,套疊比
對[「鑑測透明膠片(國土測繪中心製作民國66年重測前、後之台中市
北屯區四張犁段480地號、陳平里重編地號1166號地籍圖)」],張天
爵技士(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2條解釋函令內政部94年5月23日
台內地字第0940007743號函)確認前揭:臺灣省地政局測量總隊辦理
測量「民國65年12月8日台中市北屯區地籍調查表四張犁段480地
號、陳平里重編地號1166號」失誤;張天爵技士確認前揭:臺灣省地
政局測量總隊辦理測量「民國66年3月3日台中市北屯區地籍調查表
四張犁段481地號、陳平里重編地號731號」失誤;確認:臺灣省地
政局測量總隊民國66年重測遺留歷史沉疴舊弊;確認:類同「監察院
民國99.08.04日審議公告糾正案件案號:099內正0030」案例。
四、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函民國104.06.11日測籍字第1040033555號,遺
漏:內政部94年8月19日台內地字第0940011350號函(土地法第四
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8點》解釋函)、內政部國
土測繪中心訂定法院囑託土地界址鑑定測量作業手冊、內政部國土測
繪中心主任劉正倫100.08.10日報告地籍圖重測注意事項及爭議處理、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地籍圖重測課黃國良先生編製重測程序及界址測
量,隱匿:
1.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民國102.01.16日鑑測、民國102.03.04日鑑定書
及鑑定圖(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函民國102.03.06日測籍字第102
0600134號]遺漏:
(1)隱匿:土地所有權人台糖公司自願放棄現場指界,臺中地方法院承辦
法官高英賓代替指界。
(2)國土測繪中心(張天爵技士)陳報臺中地方法院承辦法官高英賓:此處
為圖解重測區各測量界址點沒座標、重測前的地籍圖已經停止使用,
只能參照重測後的地籍圖」。(隱匿: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
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9點》?)
(3)遺漏測繪標示:「固有既存水溝:明溝跨距4公尺、帶狀綿延長約50
公尺以上」坵塊位置、形狀、面積;隱匿:臺灣省地政局測量總隊辦
理測量「民國65年12月8日台中市北屯區地籍調查表四張犁段480
地號、陳平里重編地號1166號」失誤。
(4)遺漏測繪標示:系爭土地應量註實地丈量邊長並繪製「點之記」
,其附近明顯地形、地物(如現有建物、圍牆等不易移動之固定
點)與鑑定界址間關係位置,應於土地複丈圖(鑑測原圖)空白處
(略圖)詳予註記;四至範圍界址(分歧點、彎曲點、界址點、界標位
置點與實量邊長)。
2.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函民國102.08.22日測籍字第1020004052號[內政
部國土測繪中心102.08.20日補充鑑定圖]、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函民
國103.06.30日測籍字第1030600428號及民國103.07.02日測籍字第1
030003071號[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3.06.18日補充鑑定圖(二)]、內
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函民國104.01.19日測籍字第1040600038號[內政部
國土測繪中心104.01.07日補充鑑定圖(三)]共同遺漏:前揭(2)及(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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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狀態: |
已回覆 |
回覆日期: |
2016-12-01 |
| 回覆內容: |
承辦單位:第二課
主 旨:台端陳情本所信箱收件案號1611140001,前揭案號為台端陳情類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3年度鑑字第12793號被付懲戒人豐原地政事務所案件」一案。
親愛的馬橘英女士 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本案依台端留言內容研判應係指本市北屯區陳平段731(重測前為:四張犁段481地號)及1166(重測前為:四張犁段480地號)地號土地地籍圖重測疑義案件。經查四張犁段481地號於民國43年間辦理總登記,其登記面積為17,323平方公尺,並於民國66年間辦理逕為分割,分割為四張犁段481與481-1地號土地,分割後土地登記面積為3,393與13,930平方公尺。次查,四張犁段481地號於民國66間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測後該地號編為陳平段731地號其登記面積為3,393平方公尺,故重測前後登記面積相等,並無台端所述重測前後面積縮減之情事,合先敘明。
另查,陳平段1166地號(重測前為:四張犁段480地號)土地於民國65年間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辦理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當時土地所有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指界為「參照舊地籍圖」,故土地雙方所有權人指界並非以現況地物「水溝」進行指界,故地籍圖重測後地籍圖線與現況未必相符。相關說明於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02年8月8日中市地測二字第1020030396號函、105年6月30日及105年11月21日本所電子郵件答覆台端在案,諒達。
次查,民國66年間由前臺灣省地政局測量總隊(現今改制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依上述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結果,辦理地籍圖重測竣事。且經公告程序完成,公告期間並無相關異議後,完成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故旨揭地號等土地之地籍圖重測後成果與地籍調查表相符並無違誤。上揭地號土地有關地籍重測後面積增減之原因相關案情本所均已以102年3月12日中正地所二字第1020002588號函、104年7月8日及104年7月17日電子郵件、及105年6月16日中正地所二字第1050006122號函向台端說明在案,與台端留言主旨:「類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3年度鑑字第12793號被付懲戒人豐原地政事務所案件】」案件無關,特此說明。
如台端仍認重測當時相關權利人因指界錯誤致重測成果存有疑義,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請求司法機關解決。倘台端仍有疑問,請來電洽詢(電話:04-22372388分機210),本所將竭誠為您詳細說明。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 敬覆
為了解您對本所本次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之滿意度及相關意見,請您至本所網站填寫「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http://ccland.land.taichung.gov.tw/quest/?type_id=8&parent_id=8),
您的答覆是本所改進及強化後續作為之依據,謝謝您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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