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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信日期: |
2017-11-14 |
寄信者: |
陳慧* |
| 寄信標題: |
抵押權內容變更 |
| 寄信內容: |
請問87年設定之抵押權可以維持舊的權利種類(抵押權),然後做抵押權內容變更嗎?如:1.變更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180萬元;變更後最高限額新台幣180萬元.
2.變更前存續期間:92年1月20日至112年1月19日;變更後:擔保債權存續期間:122年5月30號.
等兩項內容嗎?其他不變. |
| 回覆狀態: |
已回覆 |
回覆日期: |
2017-11-22 |
| 回覆內容: |
承辦單位:第一課
主 旨:詢問有關87年設定之抵押權可以維持舊的權利種類作抵押權內容變更疑義一案?
親愛的(發表人)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有關臺端詢問「87年設定之抵押權可以維持舊的權利種類(抵押權),然後做抵押權內容變更嗎?…等兩項內容嗎?其他不變」一節,本所說明如下:
1.依內政部96年10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2983號函示,民法於民國(下同)96年9月28日部分修正後內政部修正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部分欄位(以下簡稱新制),修正後,抵押權分為「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兩類。臺端之抵押權若於民國87年間設定,倘現欲辦理抵押權權利內容變更,應依上開新制規定辦理。新制權利種類並無抵押權字樣,故無法維持舊有之抵押權字樣,除僅就權利價值金額變更外,涉及其他事項變更者,仍須依新制辦理。
2.倘臺端原設定抵押權之權利價值為「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180萬元正」,依上開新制規定,僅能變更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80萬元正」,並須搭配變更權利種類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3.至臺端欲變更原設定抵押權之存續期間,依新制僅能變更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年○○月○○日」字樣。
因事涉具體個案審認,應依送件後審查結果為準,臺端如仍有疑問,歡迎來電洽詢(電話:04-22372388),祝您健康、快樂!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 敬覆
為了解您對本所本次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之滿意度及相關意見,請您至本所網站填寫「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http://ccland.land.taichung.gov.tw/quest/?type_id=8&parent_id=8),
您的答覆是本所改進及強化後續作為之依據,謝謝您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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