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檢察官囑託登記機關辦理限制登記之扣押處分,嗣經法院撤銷確定者,後續應如何辦理塗銷登記疑義1案,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1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200839211號函 
【內  容】 
主旨:有關檢察官囑託登記機關辦理限制登記之扣押處分,嗣經法院撤銷確定者,後續應如何辦理塗銷登記疑義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辦理。 
說明: 
一、依法務部102年1月17日法檢字第10204503740號函及監察院101年11月23日院台 外字第1012030129號函辦理。 
二、按「…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分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及第147條所明定。至檢察官囑託登記機關辦理限制登記之扣押處分,嗣經法院撤銷確定者,因該處分已自始失其效力,是以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即因失其法律上原因而失其效力,自應回復未受處分之狀態(法務部101年3月15日法檢字第10100521549號函參照)。惟有關檢察機關與登記機關後續應如何辦理塗銷該限制登記之疑義1節,前經法務部邀集本部、檢察機關等於101年12月21日召開研商「檢察機關扣押處分與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適用疑義」會議,並以上開函轉研議結論以:「檢察官囑託地政機關辦理限制登記之扣押處分,經法院撤銷確定後,檢察機關應儘速將扣押處分已經法院裁定撤銷確定之意旨通知地政機關,如該通知未表明『請辦理塗銷登記』,亦得視為檢察官有囑託塗銷登記之意,地政機關得為塗銷登記。」在案,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之意見。 
三、另上開研議結論,並已由該部以102年1月17日法檢字第10204503230號函請各檢察機關辦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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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3-09-13
更新日期: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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