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原部分發起人不願擔任或喪失擬辦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時,應否遞補發起人疑義乙案,請參閱內政部函示。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04月0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0650號函
【內 容】
一、依據本部102年2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0302號函續辦並復高雄市政府102年1月23日高市府地發字第10270097500號函。
二、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準此,若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原部分發起人不願擔任或喪失擬辦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而其發起人人數仍符合上開規定時,得免遞補;倘其發起人人數不符合上開規定時,應遞補至符合規定人數,並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倘籌備會不依規定遞補時,主管機關應依上開辦法第18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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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13-09-13 |
更新日期: | 2017-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