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實施時,相關權利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規定分配更新後領取權利金之登記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7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5931號函 
【內  容】 
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5931號函轉內政部102年 
7月4日內授營更字第1020807200號函辦理。 
有關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約定分配權利者,除得由雙方自行會同申請移轉登記者外,按其約定移轉登記時點,依下列方式辦理: 
(1) 雙方約定之移轉時點係在權利變換完成後者,得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規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由實施者檢附相關權利人已領權利金並同意辦理移轉登記之證明文件,併同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 
(2) 雙方約定之移轉時點係在權利變換完成前者,得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第3項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2規定,於領取權利金後,由實施者檢附相關權利人已領權利金並同意辦理移轉登記之證明文件,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 
(3) 另按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即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以其更新前之權利,係透過權利變換機制,參與分配其應得權利價值之對價,是以,分配權利金,亦是權利變換之參與分配方式之一,與一般買賣移轉不同,爰參照本部97年9月24日修訂之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規定,以都市更新登記為其申請登記事由,以權利變換為登記原因,以符合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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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3-09-13
更新日期: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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