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之土地滅失後回復原狀時,其所有權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者,申請復權登記之事宜,請依內政部函令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08月21日台內地字第1020280205號令
【內 容】
原已滅失之土地於回復原狀且經辦竣國有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倘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復權登記,其所有權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者,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務部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九0)法律字第0三九三三八號函釋及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一九五號判例意旨,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僅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故登記機關於受理是類案件時,應徵詢國有土地管理機關表示是否同意其回復所有權之意見,以為登記案件准駁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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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13-09-13 |
更新日期: | 2017-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