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基準表」,業經內政部於103年3月17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3259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ㄧ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生效。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3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325A號函
【內  容】
廢止「土地法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基準表」,自中華民國ㄧ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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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3年3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3259號令.pdf
內政部103年3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325A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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