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執行「全面免附戶籍謄本」計畫,請於受理相關業務時,勿再要求申請人檢附戶籍謄本,改以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作為身分證明文件並加強宣導。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06月0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111號函
【內  容】
一、按地政機關已得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民眾之戶籍資料,為落實執行全面免附戶籍謄本,請於受理申請土地登記印鑑設置、申請或補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地政士證書、地政士開業執照及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等業務時,確實勿再要求申請人檢附戶籍謄本,並廣為宣導請申請人以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二、另為達全面免附戶籍謄本,落實便民服務之目標,貴管行政規則或申請書表範例如有明定或列舉應附文件包含戶籍謄本者,併請配合於本(102)年12月31日前檢討修正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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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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