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03年1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1030085370號令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01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300853705號函
【內  容】
「印鑑登記辦法」原係依政策及事實之需要訂定,因未有法律授權,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本辦法。



附件 :
內政部103年01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300853705號函.pdf

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6-03
本頁瀏覽人數:6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