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0月1日起受理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跨所代為收件作業,請洽2樓收件櫃檯。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
案件跨所代為收件作業要點
102 年9 月23 日中市地籍一字第1020036866 號函訂頒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土地登記案件得於本市各地
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申請跨所代為收件服務,依行政程序法第
十九條規定辦理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管轄所:係指土地或建物管轄區之地政事務所。
(二) 收件所:係指代為收件非管轄區土地登記案件之地政事務所。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申請登記案件跨所代為收件時,應填具土地建物登記
案件跨所代為收件申請單(格式一)、繳納郵資,連同土地登記申請
書及相關文件至各所臨櫃申辦,不受理通信及網路方式申請。
建物坐落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之
代為收件聯繫作業程序如附件(格式三)。
四、各所接到申請跨所代為收件案件,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二
項規定,核對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資料後即代為收件並掣給收據(格式
二)。
五、跨所代為收件之登記案件收據應載明管轄所全銜、電話、地址等資料,
以供申請人查詢。
六、跨所代為收件之地政規費由管轄所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繳納。
七、申請人申請跨所代為收件之案件處理期限,自管轄所收件後起算。
八、各所受理跨所代為收件後,應登入「土地登記案件跨所代為收件簽收
系統」登打代為收件案件資料(詳見後附使用說明),並於每日中午十
二時前將代為收件完成之登記案件,以郵寄方式郵遞管轄所。
管轄所之收件人員收受案件後應登入「土地登記案件跨所代為收件簽收
系統」完成線上簽收作業,並依規定收件、配賦審查人員。
九、登記完畢後須發還或發給之證件,申請人應向管轄所領取,或另檢附
雙掛號郵資由管轄所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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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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