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持國民身分證臨時證明書申請案件,請配合採用。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02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30092182號函
【內  容】
一、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請領申請,應於申請當日完成核發。但因製證機具故障、系統中斷、網路斷線或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於申請當日製發國民身分證時,得核發臨時證明書。」
二、按上開規定,如因戶政系統中斷,得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國民身分證申請後核發臨時證明書,如系統無法列印者,得列印空白臨時證明書,以人工方式核發。
三、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涉及當事人權益甚鉅,為因應本部戶政系統中斷無法製發國民身分證情事,有關民眾持憑臨時證明書,請惠予協助配合採用。另如申辦護照、金融案件等,個案如有資料不足,可以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正本證明,或逕向核發之戶政事務所查證,俾保障民眾身分權益。
四、檢附「國民身分證臨時證明書樣式」1份。



附件 :
國民身分證臨時證明書樣式.pdf
內政部103年02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30092182號函.pdf

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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