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示有關公有土地禁止處分及公有公共設施用地應留供撥用之規定,請各縣 (市)政府轉知所屬及所轄鄉(鎮、市)公所確實依規定辦理,並請縣(市)政府加強鄉(鎮、市)有土地處分案件之審核。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01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1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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