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102年7月1日修正前已申請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割,及已興建農舍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分割者,其辦理解除套繪及地政機關登記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01月0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2363號函
【內  容】
關於原已配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辦理註記登記之耕地,如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分割登記時,應注意將該註記保留於分割後之各筆土地地號,以利管制。



附件 :
內政部103年01月0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2363號函.pdf
內政部102年12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20813101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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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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