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內政部102年11月18日台內民字第1020349665號函釋有關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0點但書之執行規定影本1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11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0683號
【內  容】
按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9點,寺廟負責人應於核發辦理不動產更名或移轉登記用之寺廟登記證所定期限內,向地政機關辦妥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更名或移轉登記為寺廟所有;又第10點但書規定,寺廟負責人得因特殊原因敘明理由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延長該期限。惟為避免寺廟負責人經核准展期後,仍持逾期之寺廟登記證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登記,造成得否依該逾期之辦理不動產更名或移轉登記用寺廟登記證辦理之困擾,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揭但書規定同意寺廟展期,應請申請人將原證繳回,換發展期之辦理不動產更名或移轉登記用寺廟登記證,俾供地政機關憑辦。



附件 :
內政部102年11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0683號函.pdf
內政部102年11月18日台內民字第1020349665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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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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