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正後第26點第1項規定,訂定相關規定規範換領寺廟登記證辦理期間者,依修正前寺廟登記規則核發之舊寺廟登記證,證明效力至102年12月31日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11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05737號
【內 容】
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正後第26點第1項規定,訂定相關規定規範換領寺廟登記證辦理期間者,依修正前寺廟登記規則核發之舊寺廟登記證,證明效力至102年12月31日止。檢送本部102年11月15日台內民字第1020339902號函釋影本1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附件 :
內政部102年11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05737號函.pdf
內政部102年11月15日台內民字第1020339902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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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14-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