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正後第26點第1項規定,訂定相關規定規範換領寺廟登記證辦理期間者,依修正前寺廟登記規則核發之舊寺廟登記證,證明效力至102年12月31日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11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05737號
【內  容】
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正後第26點第1項規定,訂定相關規定規範換領寺廟登記證辦理期間者,依修正前寺廟登記規則核發之舊寺廟登記證,證明效力至102年12月31日止。檢送本部102年11月15日台內民字第1020339902號函釋影本1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附件 :
內政部102年11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05737號函.pdf
內政部102年11月15日台內民字第1020339902號函.pdf

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6-16
本頁瀏覽人數:62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