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共有人部分相同之數筆土地得否併同申請共有物分割調處1案,請詳內政部函示。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9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8799號函
【內  容】
一、復貴府102年9月4日府授地籍一字第1020166455號函。
二、按共有物之協議分割乃共有人本於共有權所為之處分行為,其分割方法為何,民法並無規定,以原物分配、價金分配或價格補償交互運用,共有人間得自由協議決定。惟我國民法關於共有物分割之效力,係採移轉主義(民法第824條之1修正說明參照),乃共有人彼此相互移轉,讓與部分權利所致,故於共有人不完全相同之數宗土地為協議分割時,如採原物分配,協議分割後之土地,僅得分配予原共有人之一或數人。又共有人不完全相同之數宗共有土地得否申請共有物分割,本部前已以92年7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0381號函釋有案,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規定,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之共有物分割,實質上仍屬共有物之協議分割,自可參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三、至於民法第824條第6項關於請求就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為合併分割之規定,係對符合該條項規定情形之共有人,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之方法,並賦予法院有斟酌適用之權,與共有人協議分割之情形無涉,併予說明。



附件 :
內政部102年09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8799號函.pdf

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6-16
本頁瀏覽人數:106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