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地籍圖重測辦理期間因界址爭議未解決而訴請司法機關確認界址之土地,其土地登記簿標示部面積登錄方式疑義乙案,請詳內政部函示。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9月6日台內地字第1020292617號函
【內  容】
一、復 貴府102年5月27日府地測字第1020130005號函。
二、按「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應按重編之段別、地號記載於登記簿之標示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重測前面積及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字樣,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八、重測界址爭議(含地籍誤謬)未解決土地之登記:(一)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重測前面積O O O,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爭議(含地籍誤謬)未解決,俟解決後再行辦理登記。」分別為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第25點及「數值法地籍圖重測作業手冊」第15章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所明定,合先敘明。
三、至地籍圖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其土地登記簿標示部面積欄位,為避免作業人員疏漏並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依本部訂頒之「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登記作業手冊」,登記原因為地籍圖重測,其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該欄位登錄內容為重測前面積,並按上開執行要點第25點規定,於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註記,註記方式依本部91年3月27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4306號函意旨辦理。倘上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所有權移轉或他項權利設定登記者,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之1規定辦理。
四、有關上開登記作業手冊中,登記原因為地籍圖重測,其注意事項第(4)點與前開執行要點第15點及第25點之規定未盡相符,依相關規定修正為: 「…(4)重測期間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標示部面積欄登錄重測前面積,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88(權狀註記事項)』,登錄內容為:『重測前面積:○○○平方公尺,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並依審查之簽註,於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註記跨地價區段之公告現值。(5)重測成果公告期間申請異議複丈而公告期滿尚未處理完竣之土地,標示部面積欄登錄重測前面積,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AV』,登錄內容為:『本宗土地重測異議複丈處理中,其實際面積以異議複丈處理結果為準;重測前面積:○○○平方公尺,重測公告面積:○○○平方公尺』。」至原注意事項第5點至第8點,修正為第6點至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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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2年09月06日台內地字第1020292617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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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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