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示-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應明確規範地下停車場之登記方式及公共設施比例持分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11月0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40740號
【內 容】
近年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項目態樣繁多,個別建案與消費族群不同,其所需共有部分之內容、位置及範圍也不盡相同,內政部基於「法定停車空間係就建築物整體之法定停車位為計算之基礎,並非就每一個別停車位,其使用上必包含車位、車道及其必要之空間」之理由,同時配合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規定,限縮其他由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約定為共有部分之項目,亦應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為約定,已於100年6月15日修正發布「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2點第2項第4款將法定停車空間(含車道及其必要空間)明定應以共有部分辦理登記,期能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交易糾紛。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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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 第一課管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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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建立日期: | 2014-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