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為配合強化印鑑證明核發及替代措施,請確實查驗親自到場之義務人身分,並加強向民眾宣導各項印鑑證明替代措施一案,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11月02日台內地字第1010351179號
【內  容】
主旨:為配合強化印鑑證明核發及替代措施,請確實查驗親自到場之義務人身分,並加強向民眾宣導各項印鑑證明替代措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01年10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10333933號函(諒達)附101年10月9日召開「研商強化印鑑證明核發及替代措施事宜」會議紀錄辦理。
二、按「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為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所明定,為確保民眾權益,請依前揭會議紀錄案由一、決議三所示,加強查證親自到場之義務人身分,對於受理案件有疑義之處,應本於職權查證。
三、又本部已陸續推行(一)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三)地政士簽證及(四)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等多項印鑑證明替代措施,供民眾於申請土地登記時選擇利用,請協助依前揭會議紀錄案由二、決議三所示,於網站、文宣或適當場合向民眾宣導,以提高前揭各項印鑑證明替代措施之使用。



附件 :
內政部101年11月02日台內地字第1010351179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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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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