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公司監察人有數人時,得由監察人之一單獨為公司之代表。(內政部101年10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40193號函)

函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10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40193號函
【內  容】
按公司法第223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監察人依該規定取得之代表權,性質上仍屬監察權之一環,同法第221條既規定:「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則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公司監察人有數人時,自得由監察人之一單獨為公司之代表。



附件 :

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6-18
本頁瀏覽人數:76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