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內政部101年8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10284025號令)

函歸屬法條:土地法第18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8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10284025號令
【內  容】
茲據外交部查告:瑞典憲法暨現行法律規範中均未制止或限制外國人取得或擁有不動產;意即外國人士與瑞典公民同享取得(例如購買)及擁有房地產權利;就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而言,對於外國人士並無其他限制。亦即,就土地之使用權及所有權而言,外國人士與瑞典公民享有相同權利。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瑞典(Sweden)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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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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