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土地登記申請書」格式及土地、建物買賣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內容乙種(內政部101年6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007號函)

【內  容】
一、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總統於100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分別規定權利人、地政士或經紀業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依上開規定,有關申報登錄之義務人分別為權利人、地政士或經紀業,故受理申報登錄機關於受理申報時,應先行確認買賣移轉登記案件之申報義務人。
二、為使受理申報登錄機關確認不動產經紀業是否為該買賣案件之申報義務人,爰修正「土地登記申請書」第(8)欄聯絡方式之「不動產經紀人姓名」為「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人電話」為「不動產經紀業電話」 ,並配合修正土地、建物買賣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之第(8)欄文字為:「為便利通知申請人及瞭解買賣案件是否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請填寫權利人、義務人、代理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業電話,如無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免填不動產經紀業資料。」(詳後附件)。另為避免浪費資源,舊式書表得沿用至101年10月31日止,惟登記原因為「買賣」者,應於舊式書表備註欄內加註上開修正之資料。



附件 :
申請書_整合版_.pdf

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6-20
更新日期: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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