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撤銷撥用」為「廢止撥用」,並修正其意義,自即日生效(內政部101年03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388號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03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388號令
【要旨】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撤銷撥用」為「廢止撥用」,並修正其意義,自即日生效
【內容】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撤銷撥用」為「廢止撥用」,並修正其意義,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廢止撥用修正規定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廢止撥用修正規定
附件 :
101.03.16登記原因標準用語.pdf
管理人: | 第一課管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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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建立日期: | 2014-06-20 |
更新日期: | 2014-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