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撤銷撥用」為「廢止撥用」,並修正其意義,自即日生效(內政部101年03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388號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03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388號令
【要旨】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撤銷撥用」為「廢止撥用」,並修正其意義,自即日生效
【內容】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撤銷撥用」為「廢止撥用」,並修正其意義,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廢止撥用修正規定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廢止撥用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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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16登記原因標準用語.pdf

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6-20
更新日期: 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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