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處分財產、設定負擔,於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向土地登記機關繳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證明文件。(內政部民國101年3月7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146號函)

祭祀公業法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處分財產、設定負擔,於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向土地登記機關繳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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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民國101年3月7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146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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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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