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內政部民國100年10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5760號 )

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5760號

修正「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使用人,指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或承租人。

第四十五條 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不動產役權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關係人進行協調。

第五十一條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超過應分配之面積者,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交接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查定重劃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其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小於應分配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查定重劃地價,發給差額地價補償。

第五十二條 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除以抵費地抵付者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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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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