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受理民眾申請案件時,如經查證當事人年籍等相關資料足資確認當事人身分,且不影響交易安全時,宜尊重當事人姓氏書寫方式之選擇,不因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請詳內政部函示。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5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4328號函
【內 容】
一、依據本部103年5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301733612號函辦理,並隨文檢附上開函及其附件影本1份。
二、經查旨揭事項前經本部以96年9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398號函示有案,謹再次重申並請確實轉知所屬遵照辦理。
附件 :
內政部103年5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301733612號函.pdf
內政部103年5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4328號函.pdf
管理人: | 第一課管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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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建立日期: | 2014-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