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受理民眾申請案件時,如經查證當事人年籍等相關資料足資確認當事人身分,且不影響交易安全時,宜尊重當事人姓氏書寫方式之選擇,不因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請詳內政部函示。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5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4328號函
【內  容】
一、依據本部103年5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301733612號函辦理,並隨文檢附上開函及其附件影本1份。
二、經查旨揭事項前經本部以96年9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398號函示有案,謹再次重申並請確實轉知所屬遵照辦理。

 



附件 :
內政部103年5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301733612號函.pdf
內政部103年5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4328號函.pdf

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6-30
本頁瀏覽人數:72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