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戶政機關核發之印鑑證明新增使用目的乙案,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7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5492號函
【內  容】
一、依據本部戶政司103年7月4日內戶司字第1030197250號書函辦理。
二、按本部於103年1月29日修正印鑑登記及印鑑登記申請書格式,新增印鑑登記申請書之有效期限欄位及印鑑證明申請書使用目的欄位,其旨在保障民眾權益,避免印鑑證明遭他人不當使用,又該印鑑登記有效期限及印鑑證明使用目的係依照民眾需求申請填寫,並非必要填寫欄位,故戶政機關受理申請核發印鑑證明時,應依當事人意願登載註記,並妥為說明(本部103年2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30087766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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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3年7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5492號函.pdf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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