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修正後「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之規定,所應檢附(如地籍謄本及戶籍謄本)之資料,得以電腦查詢者,申請人免予提出。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5月8日台內地字第1030155180號函
【內  容】
一、為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執行旨揭服務計畫,本部業於102年11月7日修正發布「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3條、第12條之1條文,刪除申請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檢附戶籍謄本為身分證明文件之規定,並增列本辦法所應檢附(如地籍謄本及戶籍謄本)之資料,得以電腦查詢者,申請人免予提出之規定。
二、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公所已得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及「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詢民眾之戶籍、地籍資料,請於受理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訂定、變更、終止、換訂或續訂登記等相關業務時,原則勿再要求申請人檢附戶籍謄本及地籍謄本,並廣為宣導請申請人以戶口名簿影本作為身分證明文件,或以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作為土地所有權屬之證明文件。為利民眾知悉上開措施,免除於機關間奔波不便,請以各式管道進行宣導,如政府公報、網站、跑馬燈、廣播電臺等,以達簡政便民效益。



附件 :
內政部103年5月8日台內地字第1030155180號函.pdf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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