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執照屆滿未換照、未加入地政士公會之地政士及非地政士送件時相關法令,以免因違反地政士法規定受罰。

 【內  容】

有關執照屆滿未換照、未加入地政士公會之地政士及非地政士送件時相關法令。

ㄧ、非專業代理人

    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ㄧ第三項及地政士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所稱「為業者」,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獲取報酬並藉以維生之義,尚難僅以固定之件數為認定標準,...故有關是否以地政士為業,登記機關應以事實認定為準。為兼顧法律規定及便利登記機關執行,除申請人舉證且經登記機關認其顯非以此為業外,如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不予受理:〈一〉同ㄧ年內於同ㄧ登記機關申請超過二件,或曾於同ㄧ登記機關申請超過五件。但其權利人及義務人與前案相同者,不在此限。...」為內政部10212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564號令所明定,合先敘明。

二、專業代理人

   土地法第37-1

     土地登記之申請,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為之。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經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並曾領有政府發給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未領有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至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之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業務與責任、訓練、公會管理及獎懲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2地政士法第50

     有下列情形之ㄧ,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由直轄市或縣()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並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或停止為止:

     ㄧ、未依法取得開業執照。

     二、領有開業執照未加入公會。

     三、領有開業執照,其有效期限屆滿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換發。

     四、開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者。

     五、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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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9-03
更新日期: 20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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