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讓售之國有耕地,得按核准範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專案核准分割1案,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1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030611662號函

【內  容】
一、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11月17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25530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影本1份。
二、副本抄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旨揭國有耕地專案核准分割案件送登記機關辦理分割登記時,請檢附該土地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分割文件,俾憑辦理。


附件 :
內政部103年1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030611662號函及相關函文.pdf

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12-10
更新日期: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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