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已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辦竣不動產訴訟繫屬事實註記登記,嗣原起訴聲明經合法變更,該註記登記得否塗銷疑義1案,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12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30615247號函

【內  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103年12月10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30029867號函略以:「……已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辦竣不動產訴訟繫屬事實之註記登記,嗣原起訴聲明經合法變更為請求不動產權利以外之事項,原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訴訟繫屬是否終結,應由法官視具體個案情形認定。至於受訴法院就類此事件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所發給該訴訟繫屬終結之證明文件,並無統一格式。該註記登記得否塗銷,核屬登記機關權責事項,應由登記機關本諸職權依該證明文件所載意旨辦理。」本案請依上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辦理。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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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12-24
更新日期: 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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