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受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跨縣市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作業辦理須知

登記機關受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跨縣市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作業辦理須知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4年1月15日府授地籍一字第1040005427號函辦理。
二.本作業自104年1月15日起辦理。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申請跨縣市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時,應填具「跨縣市代收土地登記、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申請單」、繳納郵資,連同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其附繳證件交由代收機關轉交管轄機關辦理。以通信或網路方式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寄送管轄所所需雙掛號郵資由申請人負擔,郵寄信封由申請人填寫並彌封案件。
五.管轄所應收之地政規費由管轄所通知申請人繳納。
六.代收所協助檢核土地登記、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申請書之附繳證件、委任關係、聯絡方式等欄位是否填載正確,及該申請書上印章是否缺漏。
七.收件所於每日中午12時前收件之案件於當日下午寄出,中午12時以後收件之案件於次上班日下午寄送。
八.案件處理期限以管轄所收件日起算。
九.案件補正及駁回作業由管轄所分別辦理。
十.土地登記、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完畢後須發還或發給之證件,申請人應向管轄所領取,或另檢附雙掛號郵資由管轄所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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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5-01-16
更新日期: 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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