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自104年2月2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台內地字第1031304038號令訂定「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生效,前述注意事項詳如附件。
本年度二月二日本所亦將開放登記名義人申請第二類謄本隱匿部分住址資料服務。
另外土地登記規則第 24-1、132、155-3 條條文之修正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生效,修正部份請點選右側連結:土地登記規則。(開啟新視窗)
附件 :
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pdf
管理人: | 資訊課管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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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資訊課 |
建立日期: | 2015-01-16 |
更新日期: | 2015-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