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3條、第17條條文,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1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36946號函

【內  容】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3條、第17條條文,業經本部於104年1月9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36943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另開新視窗))下載,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附件 :
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書.pdf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修正總說明暨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內政部104年1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36946號函.pdf

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5-01-21
更新日期: 201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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