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免附戶籍謄本政策目標,以達簡政便民效益,請依說明辦理,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1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0856號函

【內  容】
一、按地政機關已得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民眾之戶籍資料,故於受理相關地政業務時,除需取得該系統所無之資料外,勿再要求申請人檢附戶籍資料,並得以國民身分證影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代替紙本戶籍謄本。
二、另本部為落實旨揭政策,自103年12月1日起已實施簡化新式戶口名簿,其核發雖以「現住人口、省略記事」為基準,但倘有需要,申請人仍得選擇增加同一戶長戶內之非現住人口(指列入現戶曾居住該戶之遷出國外、死亡、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人口)或詳細記事,故地政機關辦理相關業務時,得視業務需求,以新式戶口名簿替代戶籍謄本。
三、至有關版本簡化前核發之戶口名簿(甲式、乙式、丙式及丁式),仍可使用,倘需確認戶口名簿所載資料是否為最新,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已建置戶口名簿查驗系統(https://www.ris.gov.tw/webapply/581(開啟新視窗)),提供103年2月5日起核發之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功能,併此說明。


附件 :
內政部104年1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0856號函.pdf

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5-01-28
更新日期: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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