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第9條第4項規定辦理註記登記事宜,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2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1703號函
【內 容】
一、略。
二、為避免農企業法人於承受耕地後再次移轉自然人,致原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營利用計畫難以持續執行,無法維持核准該等法人承受耕地之特許意旨,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掌握相關耕地所有權變動情形,同時避免耕地不當使用,於「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第9條第4項規定:「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持第2項承受耕地許可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註記『本筆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申請許可承受』;於該土地移轉予自然人時,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中央主管機關。」茲為配合辦理上開土地所有權部之註記登記,新增代碼「B2」,資料內容為「本筆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申請許可承受」,請貴局(府)轉知所轄登記機關。
附件 :
內政部104年4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558號令.pdf
管理人: | 第一課管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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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建立日期: | 2015-03-11 |
更新日期: | 2015-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