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有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適用疑義一案,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臺中市政府104年4月9日府授原經字第1040079018號

【內  容】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4月2日原民土字第1040017638號函辦理。(諒達)
二、依法務部103年08月06日法律字第10303508300號號函,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生效要件,其公法上請求權,因物權變動已因「繼續經營滿五年」時發生,所請求僅係登記行為,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之適用。故「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僅係為符合物權公示制度,而非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生效要件。
三、檢附上開相關函文影本各1份。


附件 :
臺中市政府104年4月9日府授原經字第1040079018號函.pdf

管理人: 第一課管理者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5-04-29
本頁瀏覽人數:77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