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召開研商「有關同一人所有之建築物以區分所有型態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各專有部分所屬共有部分及基地應有部分分配規定之後續執行事宜」會議紀錄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應不再援用,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4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9783號函
【內 容】
有關同一人所有之建築物以區分所有型態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准由起造人切結「已按共有部分之使用性質及設置目的分配各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如有虛偽不實或交易糾紛,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後受理其登記之作法,因與本部104年4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978號令釋規定未合,配合該令生效應不再援用。
附件 :
內政部104年4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9783號函.pdf
內政部104年4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978號令.pdf
管理人: | 第一課管理者 |
---|---|
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建立日期: | 2015-06-03 |
更新日期: | 2015-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