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04年6月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4401號令公布修正,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6月5日台內地字第1040420518號

【內  容】
一、依總統府秘書長104年6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4400號函辦理。
二、「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96期(另見總統府網站公報系統)。
三、茲為配合「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本部將檢討修正「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地籍清理清查辦法」,以利執行。又該條例增訂第31條之1有關清理所有權權利範圍登記空白土地之規定,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預為準備辦理相關清查及公告作業。


附件 :
內政部104年6月5日台內地字第1040420518號函.pdf
地籍清理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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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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