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10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如權利人已死亡,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所涉土地增值稅等應納之稅賦如何扣除1案,請詳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1041304933號

【內  容】
一、依據財政部103年7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0582840號函辦理。
二、按104年6月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依第11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前項權利人已死亡者,除第19條及第26條規定之土地外,得由部分繼承人於前項申請期限內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又按本部101年6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10215715號函轉財政部函釋略以:「不動產囑託登記為國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但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時,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合先敘明。
三、有關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3項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規定,所涉土地增值稅等應納稅賦如何扣除,財政部以上開103年7月25日函略以:「……增訂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規定,係參照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依貴部訂頒『各機關徵收土地代扣稅捐及減免土地稅聯繫要點』規定,徵收補償費係扣除全部應納稅賦後,始由權利人或其繼承人領取。為資一致,本案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自應扣除全部應納稅賦。」請依財政部上開函規定辦理。


附件 :
內政部104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1041304933號函.pdf
地籍清理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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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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